(5)外地企(事)业单位招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当地县(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赴外地招聘介绍信。
(6)社会团体或其它经济组织招聘:相关证照和单位介绍信。
8、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在接受求职人员登记时,须查验求职人员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并将求职人员填写的求职登记表内容准确录入职业介绍软件。
9、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职业介绍时,应详细介绍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对初步符合招聘条件的求职人员,应出具职业介绍推荐信,并加盖本机构印章。
10、民办职业介绍机构负有对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和求职人员的隐私进行保密的义务。
11、按照劳动保障部《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2)提供虚假的职业介绍信息;
(3)违法为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介绍职业;
(4)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
(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6)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它违法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12、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法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二、严格执行收(退)费规定
13、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在进行职业介绍时,可向求职者收取求职登记费和职业介绍推荐费,收费标准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1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退还求职登记费和职业介绍推荐费:
(1)介绍信上的信息与实际不相符合;
(2)用人单位因满员而不予招用;
(3)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就业服务管理部门认定应退还求职登记费和职业介绍推荐费的。
1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退还职业介绍推荐费:
(1)求职人员技能水平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
(2)面试不合格者;
(3)介绍信开出的条件与实际均相符,但求职人员本人不愿从事;
(4)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就业服务管理部门认定应退还职业介绍推荐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