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办职业介绍行为规范》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7]116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民办职业介绍行为规范》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杭州市民办职业介绍行为规范
为规范民办职业介绍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下列规范。
一、民办职业介绍管理
1、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前,应当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核准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
2、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民办职业介绍所进场设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遵守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
3、从事职业介绍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的工作人员,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可建议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予以更换。
4、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在服务场地内悬挂有效职业介绍核准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公布收(退)费标准。
5、民办职业介绍机构采集的招聘信息应经用人单位委托,并核对相应的招聘岗位和需求人数,保证信息真实、有效,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
6、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应按规定在计算机中录入招聘信息,并在本职业介绍所内发布。
7、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在采集招聘信息时,除查验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外,还须查验下列证件:
(1)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单位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
(2)本市企业法人招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
(3)在杭分支机构招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4)本市个体工商户招聘: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