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纳未成年人的
1、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被查处的罚款2000元,接纳2名未成年人被查处的罚款3000元;
2、一次接纳3名(含3名)以上8名以下未成年人或累计两次接纳未成年人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罚款10000元;
3、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累计三次接纳未成年人被查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15000元。
(二)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1.第一次被查处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2.第二次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5000元罚款;
3.被查处三次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非法网络游戏的
1.第一次被查处的,给予警告;
2.第二次被查处的,给予1000元罚款;
3.被查处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并处5000元罚款。
(四)未采取或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1、未按要求落实技术监管措施或擅自卸载、停止使用技术监管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每终端1000元标准予以罚款;累计两次因此问题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罚款10000元;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被查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15000元。
3、采取破解、屏蔽等技术手段逃避文化行政部门技术监管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罚款10000元;累计两次(含两次)因此问题被查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15000元。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或者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1.第一次被查处的,责令整改,并处罚款1000元;
2.第二次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并处罚款5000元;
3.被查处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罚款15000元。
(六)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地址或计算机数量等重要事项的,处以5000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七)网吧出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扎实推进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的好办法,转变管理方式,实现网吧和网络游戏市场秩序的长治久安。要着力推进网吧存量市场结构调整,继续推进网吧连锁经营,提升网吧的服务水准和行业形象。要继续推进网吧监管平台建设,切实发挥技术监管在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中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积极发挥好网吧举报电话的作用,广泛发动群众监督。要建立和健全网吧义务监督员制度,完善发挥义务监督员作用的办法的途径,提高监督效果。
五、加强对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的领导和监督。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行政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全省网吧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调整为全省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增加省监察厅、省卫生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新闻出版局、省综治办为成员单位。各市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本地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要根据工作实际对网吧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调整,以保持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监察机关对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职能部门的执法监察,杜绝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查处乱收费、乱罚款甚至充当保护伞,营造公平公正的执法氛围,确保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