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治面貌”按下例项目选择: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具体写出党派种类)、无党派民主人士、群众。
(六)出生日期应与身份证上的相一致,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填好后,应仔细核对无误。
(七)毕业学校、所学专业填写获得最高学历的毕业学校和所学专业。如果是通过函授或自考毕业的,应在毕业学校后注明,如“陕西师范大学(函授)”。毕业学校、所学专业要严格按照毕业证书填写,不能有出入。
(八)最高学位,按下例项目选择:博士、硕士、学士、无学位;最高学历,按下列项目选择:研究生、大学本科。
(九)现从事职业:教师
(十)申请任教学科(课程):限报一门,原则上要与所学专业相一致。若目录中没有的任教学科(课程),应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教高〔1998〕8号)中二级类所对应的名称填写。
(十一)本人简历:从中学开始(不间断)填写
(十二)思想品德鉴定意见:最近一次考核等次(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或院系党总支填写)
(十三)身体和健康状况:根据指定医院鉴定结果填写(内容必须包括有无精神病史,有无传染性疾病)
(十四)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情况:由学校填写。各校应根据申请人员提供的证书,在该栏目中填写“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并合格”。
(十五)普通话水平:由学校填写。非免试人员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中的等级填写,免试人员填“免测”。
(十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由学校学科评议组填写。学科评议组应按“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办法及分值”中的测试项目,对申请人员进行测试。
1.具备认定委托权的高校测试完毕后,将测试结果(包括评价和总分)填入该栏,由组长签字;凡符合免测条件者,在该栏中填写“免测”,由组长签字。
2.没有认定委托权的高校,应按具有委托认定权院校专家的测试结果如实填写,由本校专家组组长签字。
(十七)教师资格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意见:
1.具备委托认定权的高校,加盖学校公章;
2.没有委托认定权的高校,右侧加盖学校公章,左侧由承担本校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的具有委托认定权的高校核章,并填写评议日期。
(十八)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意见:由省教育厅根据“第17条”专家委员会意见签署。
(十九)教师资格证书号码由各校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号码进行填写。
(二十)申请人若有下列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1.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
2.被撤销过教师资格;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4-9栏可按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据实填写,没有统一的标准用语。鉴定单位为高校组织人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