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0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教师[2007]8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和《
行政许可法》,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制度(试行)》(陕教师〔2004〕66号,以下简称《认定制度》)规定,现就2007年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依据《认定制度》,凡国家承认学历教育办学资格的在陕高等学校均应纳入本次认定范围。申请人员须具备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以所在学校为单位集中提交申请。社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暂不予以受理。
二、申报要求
(一)各校要严格按照《认定制度》的有关规定,组织本校教师积极报名,参加身体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思想品德鉴定;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申请任教学科目录表详见附件2),备齐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含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型)。
(二)各校要对申请者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学历审核、思想品德鉴定、是否教师身份等),做好材料的登记、编号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录入说明参照附件3),并按要求对相关复印件加盖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部门公章。
(三)关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1.受省教育厅委托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的高校,直接负责对本校初审通过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测试,并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2.未获省教育厅认定权委托的高校,采取自愿和就近的原则,根据本校专业设置情况自行联系具有认定权的高校进行测试,并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其《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表》(见附件4)的“综合测试成绩”栏由本校教师资格审查评议委员会主任签名,“审定意见”由受委托高校负责填写意见。
(四)各校应及时将初审通过人员的数据(Access格式)及花名册(要求每页由主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校领导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统一报送至省教育厅师资师范处。材料包括:
1.学校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含本校成立领导小组及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情况,基本做法与认定结果,有关建议等);
2.初步认定为合格人员的花名册2份,要求按A4纸的规格横向打印(样表格式见附件5),并附送电子版1份。
全省数据报送截止时间为2007年5月10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