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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十)集体企业改制时,经评估核准净资产为负数的,可用同级政府“拨改贷”转资本金进行抵补,抵补不足的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补。
  (二十一)集体企业改制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市直管公房处置,参照同政发〔2005〕6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二十二)集体企业改制时,经产权界定的国有资产,在改制时可由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也可折为国有股权。
  四、职工安置
  (二十三)原企业职工由改制后的公司整体接收安置,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二十四)改制后企业要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继续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五)改革方案制定时,应充分听取集体经济组织和职工的意见,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职工要参与改革的全过程。
  (二十六)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与工会的作用,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引导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企业改革,认真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按规定履行企业内部民主决策程序,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七)集体企业改革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改革程序
  (二十八)拟改制企业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改制申请经主管部门报分管市长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改制申请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并经分管市长批示后备案。
  (二十九)清产核资及审计评估
  1.清产核资:由企业对所有资产进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2.产权界定:由具有产权界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出具产权界定报告。
  3.财务审计: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5.核准确认:将产权界定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报企业主管部门及资产所有者进行确认,涉及国有资产的,须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准确认。
  (三十)改制方案制定及报送
  1.拟定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或委托中介机构拟定改制方案。
  2.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讨论通过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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