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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九)集体企业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原则上按资助、捐赠时的约定来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十)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十一)集体企业以信贷(含担保贷款)、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签订协议按其协议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十二)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
  (十三)职工个人在集体企业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十四)集体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十五)199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所有制条例》实施后,集体企业被平调、挪用、侵吞的集体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企业所有制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十六)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发生争议和纠纷,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调解,如争议各方形成共同意见的,签定协议,按有关协议办理;如意见不一,作为“待界定资产”,暂计入“资本公积金”,待界定清楚,或形成一致处理意见后另作处理。
  三、资产处置
  (十七)经产权界定属于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资产,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可采取量化、奖励等方式折为职工股权,或实行租赁、转让、联合等多种形式的资产重组。
  (十八)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对改制企业的资产损失、亏损挂账及呆死账可进行一次性处理,并经资产所有者确认。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确认。
  (十九)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分红基金和集资款等,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可直接转为职工的股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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