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集体企业改革步伐,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深化集体企业改革的精神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搞活企业、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为目标,以明晰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通过多种形式,加快推进集体企业改革。
(二)总体思路
从产权制度改革入手,通过改制、改组、联合、兼并、出售等多种方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托管、租赁、承包等,实现多种经营形式。
(三)基本原则
--兼顾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者与创业者、经营者与职工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根据集体经济自身特点,遵循国家对集体经济的各项政策、法规
--维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产权界定
(四)集体企业改制必须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产权界定的主要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件),及国家有关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的其他规定。
(六)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七)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的用于集体企业的资金(如合作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其产权归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八)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事先与当事人(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