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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因到我市工作而被原单位辞退、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才,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工作满一年后经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档案不能转来的,由人事部门根据其客观历史经历重新建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引进的人才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以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方式来我市工作的,可在我市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第七条 事业单位引进第三条第1、2款和年龄在40岁以下第3、4款规定的人才,不受编制限制,根据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

  第八条 对来巢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才,给予项目立项、部分贴息贷款以及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等方面的支持,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公益事业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九条 引进人才需实行人事代理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市公安部门应根据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材料为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落户等手续。

  第十条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市属全额供给和差额定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以下人员,市人才专项资金予以资助,具体标准是:

  1、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与引进单位签定5年工作协议的,资助安家费30万元,每月发给专项津贴1000元。

  2、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津贴的专家,硕士生导师、博士后、博士研究生,与引进单位签定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资助安家费10万元,5年内每月发给专项津贴1000元。

  3、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和紧缺专业的硕士,与引进单位签定5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

  第十一条 建立紧缺人才储备和培养资助制度。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每年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引进20名左右紧缺专业的全日制高校本科毕业生,派遣到我市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工作(必须是企业急需并申报的),工作满3年并经考核后,市人才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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