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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办发〔2007〕18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经济开发区:

  《巢湖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07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5日

巢湖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监督检查,市人事局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都可以按照本办法引进以下人才:

  1、省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主持并获部、省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或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利、发明和技术并与我市产业结构关系紧密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4、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或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

  5、来我市规模以上企业担任副总以上职务的高级职业经理人;

  6、携带高新技术到本市创办、合办、领办、租赁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市企业合作开展技术攻关、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人才;

  7、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技能的急需人才。

  第四条 引进来我市工作的紧缺人才,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落户地点,其配偶、子女户口随迁。配偶、子女需要安排工作的,由市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本人条件,帮助推荐安排相应工作;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推荐至相应的对口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调入;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由所在地教育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落实到城区或住地附近学校就读,接收学校不得收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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