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绿线”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是绿化建设和行政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占用绿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绿地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补偿异地绿化的土地和费用。建立“绿线”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经常化工作机制,将“绿线”管理上升到城市建设中的“红线”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建立并实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城市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开展配套绿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资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各建设项目绿地率等指标,并加盖绿化审查专用章之后,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共同参加验收,绿化用地达不到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对确因地形条件等因素制约,无法达到指标要求的,应按不足面积部分交纳一定数额的异地绿化补偿费。
(三)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入。城市园林绿化坚持政府、社会、个人共同投资,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认真研究城市绿化和园林景观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开行贷款、国债资金,确保城市公共绿地建设资金随项目投放,并逐年增加财政投入。各单位要拓宽资金渠道、挤出必要的资金,用于单位专有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大力发展立体绿化。鼓励业主、个人投资城市园林绿化,通过栽植纪念林、环保林,认养认管绿地,出让城市绿化冠名权或公建民助、民建公助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对升值潜力大的项目,通过“捆绑式”开发来带动城市绿化。对城市公益型园林建设和向社会开放的单位自建园林绿地项目,要给予政策优惠。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绿”。严格贯彻执行《
森林法》、《
环境保护法》、《
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对毁绿、占绿、破坏绿化设施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从严惩处。加大绿化管理力度,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道路绿化和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要进一步细化标准,加强考核,提高养护水平。同时,加强对市区古树名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