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巢政办〔2006〕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159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皖政办〔2005〕4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
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促进全社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实心粘土砖生产和使用,积极发展非粘土类、节能环保型新型墙体材料,大力推广节能建筑,努力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总体目标为:依据省政府159号令规定, 按照先城市规划区,再县政府所在地城镇,逐步向建制镇延伸,梯度推进,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具体要求为:
(一)城市规划区建筑项目:自2008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二)县城镇规划区建筑项目自2010年元月1日起,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并逐步向小城镇延伸,力争到2012年底,人均耕地少于0.8亩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墙改工作必须与所在行政区域内“禁实”工作目标同时推进,步调一致。
(四)农村建房,要逐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
三、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
(一)继续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土地、矿产资源、基本农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
1.禁止向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逐步限制向空心、多孔粘土制品生产企业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