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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

  2.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量化具体的岗位责任制。各部门要将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对面向社会经常性履行管理服务职责的岗位试行“A 、B 角零缺位制”。建立岗位责任制要注意将每个公务员承担的责任具体化,做到职责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使每个公务员都明确自己所处岗位的职责任务。
  3.完善机关绩效考核制。 改进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全面考核机关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要建立健全分类分级的考核制度,区分岗位职责差别,有针对性地进行考核;要突出量化考核的作用,建立以能力与业绩为导向的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将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4.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要纳入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内容。
  三、强化责任追究
  (一)实行部门首长问责制。 各级对所属工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行为,对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原则、程序决策,发生重大失误,不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要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和建议免职的处理等方式,对部门首长施行问责。涉嫌违反党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实行责任过错追究制。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和省、市政府《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失时误事贻误工作或者违反法规政策规定,擅自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向投资者和企业伸手要好处等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定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对党政机关的过错责任由本级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过错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予以追究。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命令、任务和交办事项执行不力、落实不力、消极应付或者违反规定的,可作出训诫或者书面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等处理;涉嫌违反党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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