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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城市医疗救助范围:1.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有效票据和有效证明的城市低保对象;2.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和吸毒等引发致伤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五条 对患有第三条规定的两类疾病,由于多种原因无法住院治疗或病情稳定不需要住院治疗,但需要定期检查和药物维持的城市低保医疗救助对象,第一类救助对象每年发放医疗救助代金券1000元,用于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或购买药品;第二类救助对象每年发放医疗救助代金券500元,用于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在定点药品经营单位购买药品或诊治。为方便广大城市低保医疗救助对象看病用药,定点药品经营单位由市级低保管理机构从大同市医疗保险定点经营单位名称系列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对患第一类病种并住院治疗的城市低保医疗救助对象,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各种报销及补助部分)在1万元(含)以下的,按30%给予救助;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按5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医疗救助资金不超过1万元。对患第二类病种并住院治疗的城市低保医疗救助对象,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各种报销及补助部分)在5000元(含)以下的,按20%给予救助;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第七条 审核确定城市低保医疗救助对象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扣除下列费用:1.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2.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3.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4.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济的资金;5.不在大同市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设施标准目录范围之内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城市低保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市二医院、市四医院(仅限传染病)、市六医院和大同市社会精神病医院(仅限精神科疾病),如上述医院治疗确有困难,经市级低保管理机构批准外出转诊治疗的,仍可享受城市低保医疗救助。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城市低保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城市低保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治疗期间,由家庭户主或委托人、监护人提出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填写《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医疗救助申请表》,由定点医院主治大夫、科室主任、分管院长、院长签署意见后,如实提供医院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在职人员需提供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证明或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相关证明,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初审,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城市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后,一周内完成对救助对象的调查、认定、张榜公示工作,加注意见后上报县(区)、市低保管理机构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者核准其享受城市低保医疗救助金额,签署审批意见后备案执行。对不符合条件者,在一周之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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