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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

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缓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医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及《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同政发〔2006〕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坚持以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救助为重点,以定点医疗机构优惠减免、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为途径,以事前监督、事后救助为主要形式,遵循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城市低保对象患下列疾病者适用本办法:
  (一) 第一类:包括1.恶性肿瘤2.尿毒症3.器官移植4.高血压病二期或以上(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5.肺心病(出现右心衰竭者)6.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7.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8.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9.再生障碍性贫血10.白血病11.帕金森氏病(重症)12.脑瘤[脑垂体瘤、脑膜瘤、颅内海绵状血管瘤、颅咽管瘤、颅内皮样(表皮样)囊肿、胶质瘤]13.进行性延髓麻痹14.重症肌无力15.柯兴氏病16.原发性神经性肌萎缩(直接影响劳动能力者)17.脑白质多发性硬化18.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19.真性红细胞增多症20.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21.溶血性贫血(含各种原因的溶血性贫血)22.过敏性紫癜并肾病23.骨髓纤维化24.结节性多动脉炎25.脑膜炎后遗症26.结核病27.心肌病合并心衰28.先天性心脏病29.股骨头缺血性坏死30.肢端坏疽31.重症肝炎、肝硬化32.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的患者33.脑梗塞、脑栓塞患者34.二级以上精神病患者。
  (二) 第二类:包括1.胆结石2.肠梗阻3.急性脑膜炎4.阑尾炎5.严重烧伤突发性灾祸治疗期6.脑中风急性期7.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8.白内障9.子宫肌瘤、卵巢肿块10.风湿性心脏病11.胰腺炎12.脊髓空洞13.泌尿生殖肿瘤14.泌尿结核15.前列腺增生16.消化道出血17.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18.甲状腺、乳腺囊肿19.口腔颌面外伤20.耳源性颅内外并发症21.慢性阻塞性肺病22.脊髓炎、多发性硬化症23.肺炎24.小儿脑炎、肾病、呼吸道肺炎、脑瘫25.Ⅲ型鼻窦炎、鼻窦囊肿26.癫痫27.哮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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