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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在棚户区拆迁中,其他政府规章、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附表一:


┌───────────┬──────────────────────────────────┐
│    项 目     │             住宅改营业上浮率             │
│           ├───────────┬───────────┬──────────┤
│           │评估结果公布     │评估结果公布     │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
│           │之日起10天内    │之日起20天内    │0天内未搬迁    │
│           │(含本数)搬迁    │(含本数)搬迁    │          │
├───────────┼───────────┼───────────┼──────────┤
│从事商业、服务业   │20%        │10%        │0          │
├───────────┼───────────┼───────────┼──────────┤
│从事生产、加工业   │15%        │5%          │0          │
├───────────┼───────────┼───────────┼──────────┤
│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10%          │2%          │0          │
│营性活动       │           │           │          │
└───────────┴───────────┴───────────┴──────────┘


  附表二:


┌─────────────┬─────────────────────────────────┐
│     项 目      │             拆迁货币补贴金额             │
│             ├────────────────────┬────────────┤
│             │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
│             │                    │内未搬迁        │
├───┬─────────┼────────────────────┼────────────┤
│被拆迁│500万元(含本数)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10%      │0            │
│房屋的│以下       │                    │            │
│评估金├─────────┼────────────────────┼────────────┤
│额  │500万元以上-2000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5%(拆迁货币补贴│0            │
│   │万元       │金额低于50万元按50万元计)     │            │
│   │(含本数)    │                    │            │
│   ├─────────┼────────────────────┼────────────┤
│   │2000万元以上-5000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3%(拆迁货币补贴│0            │
│   │万元(含本数)  │金额低于100万元按100万元计)   │            │
│   ├─────────┼────────────────────┼────────────┤
│   │5000万元以上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1%(拆迁货币补贴│0            │
│   │         │金额低于150万元按150万元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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