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在棚户区拆迁中,其他政府规章、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附表一:
┌───────────┬──────────────────────────────────┐
│ 项 目 │ 住宅改营业上浮率 │
│ ├───────────┬───────────┬──────────┤
│ │评估结果公布 │评估结果公布 │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
│ │之日起10天内 │之日起20天内 │0天内未搬迁 │
│ │(含本数)搬迁 │(含本数)搬迁 │ │
├───────────┼───────────┼───────────┼──────────┤
│从事商业、服务业 │20% │10% │0 │
├───────────┼───────────┼───────────┼──────────┤
│从事生产、加工业 │15% │5% │0 │
├───────────┼───────────┼───────────┼──────────┤
│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10% │2% │0 │
│营性活动 │ │ │ │
└───────────┴───────────┴───────────┴──────────┘
附表二:
┌─────────────┬─────────────────────────────────┐
│ 项 目 │ 拆迁货币补贴金额 │
│ ├────────────────────┬────────────┤
│ │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内(含本数)搬迁│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20天│
│ │ │内未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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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500万元(含本数)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10% │0 │
│房屋的│以下 │ │ │
│评估金├─────────┼────────────────────┼────────────┤
│额 │500万元以上-2000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5%(拆迁货币补贴│0 │
│ │万元 │金额低于50万元按50万元计) │ │
│ │(含本数) │ │ │
│ ├─────────┼────────────────────┼────────────┤
│ │2000万元以上-5000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3%(拆迁货币补贴│0 │
│ │万元(含本数) │金额低于100万元按100万元计) │ │
│ ├─────────┼────────────────────┼────────────┤
│ │5000万元以上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金额×1%(拆迁货币补贴│0 │
│ │ │金额低于150万元按150万元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