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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

  (一)对设在我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报请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四)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五)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六)对投资在l亿元以上的工业新建和改扩建煤炭生产及洗选配煤、发电项目除外项目,新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市、县财政分享的增值税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相应比例的奖励:1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奖励50%;5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70%;1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0%。
  (七)对符合国家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其中,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交纳出让金后50%返还。
  (八)开发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沟或改造利用废弃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一律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租赁费,其中投资林业的可享受民营林业的优惠政策。
  (九)外来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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