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经济开发区对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申请和合同章程进行核准。
第十二条 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凡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一律停止。行政职能部门对可以合并或联合进行的检查,同一部门内部要实行合并检查,不同部门之间实行联合检查,不得分级、分次重复检查。对所有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均按照收费从低的原则,一律按下限收取,并须出具《收费许可证》、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填写《收费监督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任何行政管理部门或人员不得对所属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进行变相摊派。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事项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强化行政效能监察。按职能部门和县区确定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年终统一进行考核,分类进行综合排名。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年底在全市主要媒体上公布。对招商引资前三名的职能部门和县区,给予物质奖励,以资鼓励。
三、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第十五条 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煤化工产业。主要是甲醇化工、乙炔化工、化肥、活性炭、焦油加工、煤制油等。装备制造业。主要是载重车和汽车零部件、矿山机械、重型机械、铁路机械、基础机械、环保设备、铝镁合金和铝材加工等。材料工业。主要是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新型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纳米材料、耐火材料、高岭土材料、高性能陶瓷和纤维材料、有色金属新材料,以及绿色环保、清洁材料的生产技术等。旅游业。主要是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是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等。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主要是食品加工、中药材加工、生物制品、规模种养业以及农畜产品加工业、小杂粮、干鲜果、反季节蔬菜等。商贸服务业。主要是专业市场、特色市场、物流、金融、证券、律师、中介和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会展、房地产、设计装饰、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批发、零售、仓储业、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基础设施。主要是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旧城改造项目、道路和桥梁等。社会事业。主要是医院、学校、城市公共交通等。其他产业。煤炭、电力、冶金、医药等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
第十六条 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