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

  第五条 落实首办负责制。行政职能部门受理投资者申办行政许可的“窗口”或第一个岗位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回答办理人员的询问,并当面说明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和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手续不全的,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承接申办材料后,要负起办理责任,不得中途让投资者再次补送材料或退回办理。对不属于首办责任人范围内的事项,责任人应耐心、详细告知投资者承办该事项的具体部门及所在位置,同时做好联络、协调工作。
  第六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属于我市权限内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市发改委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市工商局1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市商务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的核准或合同、章程的核准;工商、外汇、财政、海关等部门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税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
  第七条 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用地属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并上报;环保部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分别在30个、20个、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建设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水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需由教育、科技、农业、劳动、人事、民政、交通、林业、文化、卫生、旅游、公安、国家安全、铁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预先核准的,在报送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各部门应当直接凭项目申请人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复。
  第九条 进一步简化出国审批手续,在申请人各种所需材料符合要求并齐全的情况下,市外事办对经审查同意因公出国(境)的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下人员,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手续;待接到省外办出国任务批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因公出国(境)政审介绍信。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审批同意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企业人员从事商务活动申请出国(境)证件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
  第十条 公共事业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止供应或拒绝提供服务。供气、供电、供水、供热、电信等部门,因对线路进行日常维护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供应的,应当提前3天通知外商投资企业。线路出现故障或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抢修、恢复供应。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