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同市委、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实施意见
(2006年4月2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动员全市人民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使全市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全面实现我市“十一五”规划的各项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十一五”时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开放不足是制约我市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扩大开放是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不仅要在引入外资上倾心尽力,而且要在引入内资上狠下工夫,特别是要吸纳个体私营企业的资金投资我市的项目建设,努力开创我市对外开放新局面。
第二条 “十一五”时期,全市对外开放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一是招商引资在引进新兴产业、引进世界500强、引进国内500强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二是重点产业在引进国际国内先进技术、设备、人才和管理力度上显著加大,与产业链和产品市场的联系更加密切;三是进出口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四是开发区和重点园区对全市经济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五是区域经济合作迈出较大步伐;六是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
二、大力优化投资环境
第三条 结合优秀旅游城市、园林城市和环保型城市建设,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机场、公路、铁路、通信等条件,畅通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渠道。加快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和造林绿化工程,集中整治城市、机场、车站和等级公路沿线的生态环境;高效能地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整顿规范户外广告,加快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增强市容秩序的控制能力;扩大计算机互联网用户和电话用户的普及率,着力推进通信的现代化程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为投资者和城乡居民创造适宜的生活环境。
第四条 推行政务公开。各行政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执行,未列入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再行审批,更不得将“备案”变为“审批”。要把所有的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年检事项、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答复形式、责任人、监督办法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等,公示在办事场所。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条件下,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进一步核实后才能作出决定的,应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决定,超过承诺期限申请人未收到审批结果,视为审批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