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各网站要建立完备的电子日志内容。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条例的规定,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各项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三)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备案、审核手续;
(四)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安全保护工作事项,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单位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政府网站安全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网站提供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证明和网站主要栏目、信息类别、主要配置及安全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有关材料。市公安局、国家保密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界定上网信息内容。
第三十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保密机构设专人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三)监督、检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依法查处各种网上泄密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上网单位应当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市中心网站及部门网站违反本办法的,市信息化工作领导组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及国家保密局将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对政府网站未办理备案审核手续、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和存在影响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或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并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