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100个“经济林产业示范县”的通知
(辽林办字〔2007〕19号)
丹东、铁岭、朝阳、葫芦岛市林业局:
现将《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100个“经济林产业示范县”的通知》(林造发〔2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切实做好对所辖经济林产业示范县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对“经济林产业示范县”的建设与发展
建设全国经济林产业示范县,是国家林业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林业16件实事之一,是国家为振兴地区经济、解决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之一。我省被国家林业局命名的4个经济林产业示范县,是国家林业局对我省县区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水平和实力的一种认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指导和服务力度,努力建设名符其实的“经济林产业示范县”,全面提高经济林产业建设水平,打造出特色经济林品牌,努力地提升我省经济林产业及其产品的名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最大限度地发挥特色经济林产业对农民增收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
二、科学制定“经济林产业示范县”的专业发展规划
各有关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和指导所辖示范县开展经济林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示范县要依托各自的资源优势,科学地编制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努力使经济林产业向标准化、科学化、产业化迈进。力求做到突出特色、注重科技、打造品牌、保证质量、体现规模、提升效益。
三、加强对经济林产业示范县的指导服务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属示范县的指导,将经济林产业示范县工作纳入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要从政策措施、项目扶持、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服务,不断丰富示范内容,巩固和扩大建设成果,切实做大做强经济林产业,全面提升示范县经济林产业的水平,推动示范县经济林产业的健康发展,确保示范县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中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