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由经办机构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运营,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衍生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三条 个人帐户足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金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征地时本人年龄男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的,个人账户足额缴费后,方可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征地时本人年龄达到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村集体按规定足额缴费后,方可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月领取基础标准为200元。

  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男性实际月领基本养老金= 个人帐户本息全额+统筹资金(政府补贴)
              ——————————————————————
                       180个月


  女性实际月领基本养老金= 个人帐户本息全额+统筹资金(政府补贴)
              ——————————————————————
                      240个月

  第十五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结清,依法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结清后,从统筹资金中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支付丧葬费。

  第十六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服刑之日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刑满释放后接续发放。

  第十七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户籍迁出吉林市城区的,迁入地有同类保险的,可协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迁入地未建立同类保险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从原住所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