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身份,须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履行公示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第七条 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享受了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已迁出本市城区的,不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资金和统筹资金两部分组成,主要以被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和市或所在区政府按3:4:3比例筹资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帐户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构成。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抵缴。其中,被征地农民男性个人须一次性缴费10800元、女性个人须一次性缴费1440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0%;村集体须一次性给予被征地农民男性缴费14400元、女性缴费1920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以上两项缴费利息按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的20%计息,一并纳入个人帐户使用。

  统筹资金由市、区政府给予的定额补贴构成。男性补贴10800元,女性补贴1440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0%。

  第九条 土地全部或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用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和村集体须一次性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中的个人帐户部分,享受政府全额补贴;新征土地不足三分之二的,个人和村集体以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数,按比例缴费。

  第十条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年龄在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缴费,由村集体按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建立个人账户,并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上划,纳入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