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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7]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开发区: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城区。

  第三条 按照以支定收、适度保障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被征地农民、村集体交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基本解决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后的养老问题。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划、政策调研及对有关业务工作的指导。

  市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在被征地农民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解缴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将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市、区及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按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当年征地人数和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将政府补贴部分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受市政府委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业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及待遇发放。

  被征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等相关事宜。

  市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凡在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人员(在校学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员除外),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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