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市、区两级政府成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监管工作,其人员编制从本级卫生全额事业单位中调剂解决。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级审核制度,实行末位淘汰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技术规范和考核评价标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执法监督,规范社区卫生服务行为,确保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安全。
(七)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必须设有中医诊室,配置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中成药,配置常用的基本中医药诊疗设备,力争到2010年,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基本中医药服务设施齐备。
三、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政策
(一)制订实施《吉林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在社区办公用房中免费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提供符合标准的业务用房。2007年起新建或改建的住宅小区按照3-10万人设一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万人设一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标准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政府按成本价购买,保证与居民小区同步投入使用。
(二)落实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市、区两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落实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07年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辖区常住人口年人均1元标准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08年分别提高到辖区常住人口年人均2元,以后按国家和全省的要求逐年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投资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改扩建和新建,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区财政和所属企业分步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经费资金,同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三)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争取在1-2年内将符合标准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拉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市级和市级以上医院住院最低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档次。建立社区首诊制度和双向转诊制度,门诊医疗首诊原则上限定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疗首诊原则上限定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革医保费用结算方法,自2007年起选择部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门诊费用包干预付制试点,争取用2-3年的时间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市情的医保费用结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