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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吉市政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构建以城市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及其配套文件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建设标准

  (一)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全市(不含外县、市和城区所辖乡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85%,2008年达到90%,2009年达到100%。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设标准。原则上按照每3-10万服务人口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每1-2万人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按照吉林省标准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标率2007年达到60%, 2008年达到100%;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达标率2007年达到40%,2008年达到80%,2009年达到100%。

  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积极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家庭医疗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全科诊疗服务。引导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出发点,为社区居民提供多样化的卫生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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