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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学校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和教育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安全。

  三、对象和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同时,通过对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教育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四、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学校安全校长负责制及校长、分管副校长、安全主任、各处(科)室、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落实安全责任书有关要求的情况。

  (二)安全规章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等。

  (三)应急管理。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情况;应急救援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备案情况。

  (四)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五)消防安全。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六)校车安全。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七)设施设备安全。电梯、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运动场、体育馆、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八)校园周边安全。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九)校舍安全。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十)楼道安全。学校楼道、楼梯、扶手和楼梯间照明设施以及上下楼通道数量和楼梯宽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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