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采伐病死木工作的通知
(辽林字〔2007〕9号)
各市林业局:
近年来,由于受气候、病虫危害等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大部分地区出现林木死亡现象,给国家和农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有蔓延和大发生趋势。为有效遏制林木死亡的势态,提高病死木的利用价值和林地利用率,各地要切实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切实做好清理采伐病死木和及时更新采伐迹地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搞好病死木调查与鉴定
各市要认真组织县(市)区及时对因遭受干旱、冻害、病虫害等危害致死的林木进行调查与鉴定,逐级落实到林班、小班。对于发生面积较大、短期内难以全面清理采伐的,要在详细调查、鉴定的基础上,根据危害轻重及病死程度等实际情况,遵循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留优除劣、总量控制的原则,确定采伐类型和采伐量,合理规划采伐时限,科学编制好清理采伐病死木规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优先安排清理采伐病死木的计划指标
县(市)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要优先安排用于清理采伐病死木。对有清理采伐病死木欠帐的县(市)区,要将每年木材生产计划指标优先安排用于清理采伐病死木,自有采伐指标不能满足解决清理采伐病死木需求时,不足部分可逐级向省林业厅申请调整采伐类型或增补采伐指标;无病死木清理采伐欠帐的县(市)区,在每年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分解中(包括国有林场和分解到乡镇的采伐指标)要确定20~30%的采伐指标,作为病虫害发生时清理采伐病死木的预备指标,当确定本年度无病死木需要采伐时,预备采伐指标按原采伐类型分配到原生产经营单位使用。
三、科学确定清理采伐病死木的采伐方式和采伐类型
清理采伐病死木要严格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06〕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和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执行,科学确定清理采伐病死木的采伐方式和采伐类型,对达到森林主伐和更新采伐年龄,且需要皆伐作业的林分,要使用主伐和更新伐类型限额;对符合改造和卫生抚育的林分,要使用改造和抚育类型限额;对非林业用地和自留山内病死木的清理采伐可以使用其他类型限额。严禁擅自调整木材生产计划和采伐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