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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3、企业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一致时,须取得国内商标注册。
  4、企业核定名称为“专营”的,允许使用专营产品商标标识。
  七、本市自设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分级管理制度。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批的自设广告: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线、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的自设广告,上述地区的具体范围包括规划红线以外100米。
  其它地区自设广告的设置由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批管理。
  八、申请设置自设广告,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媒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设置时间等。
  (二)营业执照及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自设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自设广告的阵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九、自设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自设广告的申请者按照“属地申报”的原则,将设置自设广告的申报材料提交区、县市政管理部门。
  (二)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属市管范围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分送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自接到申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送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等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批:
  对可以设置自设广告的,通知申请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内容审查等批准手续。
  对不准予设置自设广告的,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通知申请者。
  十、自设广告设置申请被批准的单位持设置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内容审查等批准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北京市户外广告登记表;
  (二) 营业执照及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 自设广告设置批准文件;
  (四) 自设广告内容样件;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和内容发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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