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长安街及其延长线、迎宾线、天安门广场、中南海、故宫、钓鱼台地区等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以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京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
  (二)设置自设广告的单位未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
  (三)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外的场地和空间;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的;
  (五)在危房上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六)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生活的;
  (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八)坡屋顶、具有艺术特色的建筑物顶部或影响建筑物形象的;
  (九)侵占现状和规划城市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十)在18米以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顶部;
  (十一)自设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设置自设广告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自设广告原则上设置在建筑物门楣或檐口以下,并严格控制体量,其设置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二)严格控制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顶部设置自设广告,如确需设置(仅限平屋顶建筑),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在4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顶部设置自设广告的高度不超过1米;
  2、在4米以上6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顶部设置自设广告的高度不超过1.5米;
  3、在6米以上12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顶部设置自设广告的高度不超过2米;
  4、在12米以上18米以下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顶部设置自设广告的高度不超过3米。
  (三)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设置自设广告的,自设广告的外沿距离墙体不得超过1.5米,并需与建筑物或构筑物相协调。
  (四)相邻店面的自设广告原则上要协调一致,力求统一框架,使相邻自设广告的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达到比例适当、和谐统一、相互协调。
  (五)自设广告原则上一店一牌,有特殊需求的一店最多可设置二处。
  (六)自设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安全规范。
  (七)自设广告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的自设广告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服务商标,不得宣传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商品的品牌名称。
  非企业的自设广告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
  2、自设广告内容应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核定的有关内容相一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