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1]2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市政府决定,市市政管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
(2001年2月28日)
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自设性户外广告(以下简称自设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自设广告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社会团体的名称(含标识等)。
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自设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自设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设置规范、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自设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自设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