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气瓶监管,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实现气瓶使用电子标签管理,在气瓶充装、检验单位使用配套软硬件,建立各类气瓶电子档案,为使用者提供直观可信的合格气瓶,实现全市气瓶动态监管,提高气瓶安全性。
4、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各县(市、区)局要执行统一安排部署,对充装、经销、使用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安全监察。
(一)充装环节监察:
1、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二条规定严格执法。
2、对持有超过有效期《气瓶充装许可证》单位,未向当地特种设备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换证的,按照《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严格执法。
3、对持有效期《气瓶充装许可证》单位,要求自觉送检气瓶,不得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一经发现分别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五款和七十五条执法。要求气瓶充装单位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做好气瓶使用登记工作,到10月15日止无气瓶使用证的气瓶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一款执法;对充装单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行为按照《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
四十八条进行执法。
(二)经销环节监察:
1、经销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按《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五十条执法。
2、经销点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按《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
五十条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