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太原市档案安全保护制度》的通知
(并档字[2006]21号)
各县(市)区档案馆、专业档案馆、机关档案室:
现将《太原市档案安全保护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太原市档案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太原市档案安全保护制度
为了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保障档案安全,延长档案寿命,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机关档案工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1、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的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机关档案室档案安全保护工作均适用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光盘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制度所称档案安全保护,是指为档案存储和利用创造适宜的环境,采用的保护设施和采取的保护措施。
3、档案安全保护应当遵循“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机关单位应当重视并且加强档案安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统筹安排档案安全保护工作所需的经费。
5、市、县(市)、区档案局是档案安全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的档案安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档案安全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二、档案安全保护机构及职责
1、市、县(市)、区各类档案馆,专业档案馆、负责所保管档案的安全保护工作。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安全保护工作并且对所属单位档案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