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学费:特指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主要用于支付获得奖学金的外国留学生的学费。其支出范围按《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共建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一次拨款、专款专用。共建项目经费由高校按照市教委立项通知,将共建项目经费列入本校财务部门管理,独立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共建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负重要责任,情节严重者,应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共建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并接受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共建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验收
第二十一条 共建项目均需进行验收。验收以《共建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共建项目的整体建设水平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共建项目验收须在建设期限之后半年内完成,验收原则上由承担建项目的高校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共建项目验收程序是:由项目负责人向高校有关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关材料;高校有关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市教委共建项目分管处室同意后,由高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市教委。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验收专家组由五至九人组成,参加验收的共建项目承担高校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验收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