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共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对建设内容作大的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需经市教委共建项目分管处室分别和高校共同审定。
第三章 经费及管理
第十五条 共建项目经费由北京市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安排配套经费。
第十六条 共建项目经费预算由市教委共建项目分管处室根据共建项目建设计划分别会同有关高校共同提出,并报市教委财务处审核,经共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至有关高校。
第十七条 共建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四)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 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到外单位或出国及外单位专家来项目承担单位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
(八)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含)
(九)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在校研究生劳务费用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