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及北京市财政局组成共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共建项目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高等教育处(以下简称市教委高教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及其它类任务分管处室是共建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分别负责科学研究与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教学、对外交流与合作类项目以及其它类项目的评审、立项、检查、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高校负责部分管理工作。财务处(以下简称市教委财务处)负责共建项目经费的审核以及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高校应加强对共建项目的管理,按照共建项目的有关要求,组织对共建项目的规划论证,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以及保证建设目标的完成。
  第十条 共建项目按项目组组织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具体落实共建项目的建设任务,共建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共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必须是共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十一条 共建项目实施程序是:市教委每年6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共建任务,每年7月底前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市教委共建项目分管处室以适当方式组织专家论证,市教委将论证后的共建项目纳入下一年度市教委年初部门预算,按项目预算程序上报市财政局。待预算批复后,市教委将项目下达高校实施并进行监管、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组负责提出建设计划,经高校组织专家论证后,填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建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共建项目任务书》),报市教委共建项目分管处室审核,待项目预算批复后,由共建项目分管处室将批复的《共建项目任务书》下达至高校实施。
  第十三条 《共建项目任务书》是共建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建设计划的要求,按照规定填写《共建项目任务书》,高校负责组织专家对《共建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真实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有合作单位的共建项目,合作单位必须在《共建项目任务书》签署意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