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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财[2007]20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12次书记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以下简称共建项目)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共建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建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根据北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交流工作的需要,在中央在京高校设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设立共建项目的目的是,支持中央在京高校的发展,引导中央在京高校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中央在京高校与北京市属市管高校的联合,带动北京市属市管高校整体水平和实力的提升。
  第四条 共建项目分为科学研究与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教学、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以及其它类。
  第五条 科学研究与研究生教育类项目包括科学研究与科研基地建设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项目;本科教育教学类项目包括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专业建设项目、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项目、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图书馆情报系统建设项目;对外交流与合作类项目包括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其它类项目是指市教委委托的除前三类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六条 共建项目以服务北京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方向,鼓励中央在京高校与北京市属市管高校合作实施共建项目,共建项目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实施。
  第七条 共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建设周期一般为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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