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7年1月1日后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按《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其中,对企业的特殊扶持资金,其权属由市政府明确。
(四)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有关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市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享受市财政扶持资金的资助政策。
(五)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
(六)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年递增15%以上部分的地方财政所得,可由同级财政以一定比例和适当方式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七)企业引进的人才,按照现有人才引进政策办理落户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申购“引进人才专项用房”。
(八)对实现国内上市的企业,根据募集资金额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对注册地迁杭、纳税登记在我市的上市公司,参照市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有关鼓励政策执行;对实现境外上市,所募集资金的80%或在我市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属市级财政收入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属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10%,企业所在区、县(市)财政负担90%;属其他城区(开发区、名胜区)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40%,企业所在城区(开发区、名胜区)财政负担60%。)
三、合力营造促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
(一)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促进我市企业上市列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市金融办要及时组织制订我市企业上市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并积极做好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各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明确相应的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扎实做好本地区企业上市的各项服务工作。
(二)努力为上市培育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市金融办要对被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各级各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尽力为上市培育对象做好对口联络和配套服务工作。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努力为上市培育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合力营造促进企业上市的良好环境。
本《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原《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