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7〕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使之成为带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生活品质之城”建设的骨干力量,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企业上市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定上市培育对象
(一)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条件。
1.企业符合证监会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
2.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
3.企业在我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
4.企业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5.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杭州市〔含各区、县(市)〕。
(二)上市培育对象的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市培育条件的企业,可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市金融办会同企业注册地的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上市培育对象的扶持政策
被确定为我市的上市培育对象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企业在办理土地(仅限工业用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时,可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杭政办〔2000〕19号)执行。
(二)企业原有的划拨土地(仅限工业用地)需依法办理出让的,其土地资产处置可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
(三)对企业取得的国家扶持资金(包括财政资助和减免资金,下同),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2007年以前,企业在“专项应付款”核算的财政资助资金,不再进行财政贡献清算,对其中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入“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处理。对企业作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的国家扶持资金(包括专项应付款转入部分),在企业进行改制上市等改革时,企业同意增资扩股,则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先一次性收回资金,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再采用借款的形式继续用于该企业的发展。对市财政资助区属企业形成的国家独享资本公积,授权区政府按上述原则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