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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土地管理新政文件的通知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学习贯彻国务院土地管理新政文件的通知
(并经管发[2006]197号)


区属各有关局、室,各派驻机构,各入驻企业,各村委:
  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从调整利益机制、完善责任制度和健全法律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尤其是在土地监管、供地方式、审批程序、土地价格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等方面,都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重大突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实行严格土地管理制度方面的又一新政,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为了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迅速掀起学习贯彻热潮,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实行土地管理新政的重大意义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工农业生产最主要的载体。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土地管理,特别是近几年,作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提出把紧土地闸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实行严而又严的土地供应政策,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是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是保持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迫切需要,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也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全区各部门、单位都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通知》,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实质,提高认识,达成共识,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部署上来,讲政治,讲大局,讲法制,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严格执行土地新政,依法管理使用土地
  我区对入区企业要提高入区“门槛”,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对投资偏低和投资强度不够、效益不好、没有发展潜力、征地及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得入区。入驻企业要集约利用土地,能少占地不多占地,能使用标准厂房的不单独征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入区企业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土地用途、开工日期、开工时限建设,严禁闲置和浪费土地。受让土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征收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无偿收回。严格控制宗地范围内基础设施用地比例,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7%。建设用地竣工后要及时申请土地部门复核验收,未达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补缴出让金。未补缴的,不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凡没有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进地动工建设,谁违法建设谁负责,谁擅自同意动工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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