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向国外发送的密码电报,均需经管委会领导核签,并通过市委机要局发送。密码电报传送时使用专用“机要夹”,不得将密码电报装信封通过邮局或其他通讯渠道发送。
(四)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不得做为普通公文的附件运转。在明码电报和公文中,不得直接引用密码电报的文号、日期和内容。
(五)发内部传真电报(即明电)要注明签发人姓名,并加盖专用公章后送市委办公厅机要局或由管委会各单位自行发出。
第四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管委会分管领导或者综合办公室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四十二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遵循部门立卷的原则,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时将公文收集并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四十四条 公文归档,根据其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部门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收文的归档整理范围应包括来文阅办卡、来文文件和相关材料。发文的归档整理范围应包括定稿、正文和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副本。
第四十六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各部门归档整理后的公文应在次年三月份前按规定向综合档案室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八条 对正式文件、涉密文件、内部资料等,各单位不得自行变卖、处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由综合办公室统一与保密部门联系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