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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号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十五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第三十六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的字迹材料(包括领导签字)要用宜于长久保存的碳素或蓝黑墨水,盖章应使用印泥,不能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印台油等不耐久的字迹材料。草拟公文,应当使用规定的公文稿纸或使用微机打印。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书面不整洁的文稿,应誊清后再送领导签发或印刷。
  第三十七条 凡以管委会名义发出的公文在单位负责人核稿及有关单位会签后,送管委会领导签发之前,应由综合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凡以管委会名义发出的公文,重要的、涉及面广的、上报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由管委会主任签发。一般的公文,由分管领导根据分工或授权签发。
  第三十九条 发文处理的具体要求:
  (一)需以管委会名义发出的公文,拟稿单位到综合办公室进行编号,按规定签发。
  (二)以管委会名义发文经综合办公室用管委会印后由各单位封发。
  (三)管委会对外发送的普通公文,由各单位发送;发送密级以上的文件通过管委会机要员办理;需要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分送有关部门的特急件,由各单位随时发送。
  (四)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的规定,管委会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凡不符合此要求的手抄件或部门内部使用的请示报告卡等,综合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电报处理的具体要求:
  (一)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签收密码电报并按密码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二)需管委会阅办的密码电报,由综合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呈管委会领导批示,并转有关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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