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三)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以及按照制度规定,审查、认定的入区项目。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五)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命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八)答复
适用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市政协会议或政协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意见、议案、提案的回答。
(九)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保密期限、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报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并注明保密期限,具体写法为“密级★保密期限”。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以管委会主任“令”形式发出的文件,单独编号,并按管委会主任任职期限跨年度续编。(管委会发文字号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