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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依据有关规定,车辆在使用和行驶相应年限和里程后,需进行报废和更新。需报废和更新的车辆由车辆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车辆日常管理监督部门(纪工委、综合办、财政局)提出意见,管委会主任审批后,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办理报废,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更新。
  第九条 车辆的报废、更新由车辆日常监督管理部门(纪工委、综合办、财政局)负责办理,相关部门须积极配合。

第四章 车辆的经费管理

  第十条 车辆经费实行部门预算与专项经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车辆的专项经费包括:新车购置费用、新车上户费用、新车装修费用和每辆车每年发生的保险费、“一桥两路”费、养路费、年检费。车辆专项经费申报办法依据财政专项经费报销审批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中的交通费科目主要包括: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维修保养费、汽油费、过路停车费。部门预算中交通费申报办法依据财政部门预算经费报销审批办法执行。

第五章 车辆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管委会所有车辆都必须以保障工作使用为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设专车。区领导的工作用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各部门的工作用车由各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并按照工作职责、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安排的工作统一调度,必须无条件保障工作的使用。
  第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根据区领导授权和全区性重大活动及其它工作需要,有权协调、调度车辆使用,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对于明确不属于部门职责和任务的综合性工作用车,按照“谁主办,用谁车”的原则,即根据区领导安排,该项工作由哪个部门完成,则由哪个部门负责安排工作用车。
  对于远距离(太原市六城区以外)的工作用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发生费用可按专项经费申报程序申请一定的补助经费。
  对于近距离(太原市六城区以内)的工作用车,费用由各部门预算经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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