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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并经管发[2006]221号)


区属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的管理,按照“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逐步实现车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在全区干部队伍中集中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整顿的方案》中改进车辆使用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已经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经管发[2005]144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机动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机动车辆的管理,按照“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逐步实现车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管委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机关所有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配备定编

  第三条 车辆的配备数量与购置方法依据《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核定小汽车编制的通知》(并经管发[2004]170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对超出编制范围,但因工作需要确需购车的,必须经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车辆的购置、报废及更新

  第五条 新车的购置应严格依据编制计划执行,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并经财[2004]84号)文件和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六条 在编制范围内购置新车,要着重考虑车辆工作用途、质优价廉、维修方便,通过比较选择合适的车种和车型。
  第七条 在购置新车时,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车,更不准参与汽车倒买倒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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