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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责任分工的通知

  (十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深入推进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主要标志的高新区“二次创业”,提升高新区产业层次,营造优越的创新创业环境、发展环境和服务环境。促进高新区逐步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从项目分散向延伸产业链、壮大产业群转变,成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示范引领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国内外优势企业来鄂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着力打造“武汉·中国光谷”品牌,努力将东湖高新区建成世界知名、国内一流的高新区。积极探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发展模式,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着力形成以环武汉高新技术产业圈为主体、襄樊-十堰-随州和宜昌-荆州-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带为两翼的“一主两翼”格局(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配合组织落实)。加大对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高新区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方式,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高新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落实)。高新区所在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对高新区充分授权,做到办事基本不出园区。
  (十二)用高新技术提升支柱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围绕优化结构、提高质量、节能降耗,加强关键技术攻关,促进汽车、钢铁、石化、装备制造、食品、纺织等行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工艺和技术,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对解决企业生产与研发中重大技术问题的项目,政府各类相关计划和省风险投资及贷款担保资金要优先支持。以制造业信息化为突破口,推进生产设备数字化、生产过程智能化和企业管理现代化(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信息产业厅分别组织落实)。
  (十三)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着力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培育民营科技企业。逐年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投入,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对产学研合作项目进行技术改造(由省经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分别组织落实)。进一步加大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投入规模,各市、州、县也要相应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所要求的匹配资金,由企业所在市、州、县为主安排落实,对一些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州、县,从省返还的税收增量分成中解决(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落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税务部门对新办的科技型中小生产企业,可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组织落实)。
  (十四)实施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对国家高新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高新区外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其再发展,其中:省级分享的收入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市、州、县分享的收入分别由市、州、县安排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执行(由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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