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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责任分工的通知
(鄂办发[2007]15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鄂发〔2006〕8号),充分发挥我省科教优势,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使我省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的责任分工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区域创新体系
  (一)促进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鼓励企业增加技术研究与开发投入,规模以上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重不应少于1%,大型企业不应少于2%,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5%(由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经委分别组织落实)。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分别组织落实)。
  (二)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的主体。调整完善科技计划支持方式,加大企业参与科技计划的力度,在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建立由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机制(由省科技厅组织落实)。大型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技术中心,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设置精干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机构,推进技术创新工作,大力推进产学研相结合,鼓励企业、重点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与科研机构、高校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共性技术研发和工程化平台,建立产学研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研发和推广共性技术;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公共科技成果要向企业开放,吸引外资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分别组织落实)。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和创造发明活动,大力开展“金桥工程”、“厂会协作”活动,广泛开展多层次的技术培训(由省总工会、省科协组织落实)。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领导职责,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自主创新取得明显成效的负责人给予奖励(由省国资委组织落实)。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武汉海关分别组织落实)。
  (三)实施“五个一百”工程。按照国家部署,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由省科技厅牵头,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经委、省知识产权局配合组织落实)。“十一五”期间,重点培育100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100家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100家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示范企业、100家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转化100项重大科技成果,引导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增强支柱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湖北提供支撑(由省科技厅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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