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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意见
(鄂政发[2007]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鄂发〔2003〕8号),切实加强我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高度重视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一)体育事业发展水平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实力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高水平竞技体育对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弘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国家和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竞技体育的基础是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要根据奥运、全运战略和竞技体育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符合省情、富于创新、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培养机制,努力构建层层衔接的人才培养训练网络,深入推进体教结合、赛训结合,全面提高训练、选材和竞赛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力争全省注册青少年运动员保持在6000人左右,参加省年度比赛的青少年运动员保持在5000人左右,体育后备人才储备量保持在500人左右,每年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后备人才保持在100人左右。
  (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要遵循竞技体育规律,立足“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不断发现、培养、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各地要结合实际,整合资源,突出体操、跳水、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和赛艇/皮划艇等传统优势项目,注重游泳、射击等优势项目,抓好田径、篮球等基础性项目,多层次、多形式地发现和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积极向省优秀运动队、国家队以及高等院校和部队专业运动队输送优秀体育人才。
  (三)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是社会公益性事业,要坚持政府主导、主管部门实施、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领导,体育、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各种形式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构,并加强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的作用,逐步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兴办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格局。
  二、体教结合,完善网络,广泛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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