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有车单位要依法履行交通安全宣传职责,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要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平安畅通县乡村”活动,深化农村交通安全知识普及活动。各新闻媒体要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自觉遵章的氛围,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文明交通意识和交通法制意识。
三、从源头上消除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
一是严格驾驶员培训考核和车辆监管。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把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审验等关口,全面摸排和掌握农村驾驶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加强对无牌无证摩托车、非法拼(改)装和报废车辆的查处,提高车辆的上牌率、检验率。农业(农机)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农机的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等工作,积极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农机的路面监控。
二是强化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的安全监管。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加大对农村客运“三关一监督”(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管力度;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客运场(站)的秩序整治,强化运输市场管理,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力度。提倡农村客运公司化、集约化经营。
三是严格路面执法和客运班线审批管理。对三级以下的山区道路,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落实所有客运车辆夜间禁止通行的规定。对三级以下道路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路段,一律禁行9座以上的客车。
四、努力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一是严格新建、改建道路的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好与道路等级相匹配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安全通行条件。交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与行业监管,督促安全设施的落实,组织有公安(交警)、安监等部门参加的安全设施专项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是加强对农村道路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各地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农业(农机)、安监等部门,对辖区内农村道路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对事故隐患突出的路段(点)进行硬件改造或安全设施完善;要在事故易发路段的平面交汇处设立安全标识和减速装置。要加大对非法占用农村道路、破坏路面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农村道路良好的安全通行条件。